(2021年10月22日合肥市政府令第212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审批服务便民化、政务服务规范化,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