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
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和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联合征信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