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登记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