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7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