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能源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以下称被监察对象)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节能监察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推动节能监察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