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旅游、国家保密、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组织前款规定的部门,建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联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