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