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根据2009年12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