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办发〔2010〕33号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3.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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