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本省各级财政资金,从事机关事务活动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务,包括各机关的会议、出国(境)、政府集中采购等经费运用方面的事务,土地、房屋、车辆等资产使用方面的事务,能源使用、公务接待等后勤服务方面的事务。
第四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各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