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省实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