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发电、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电解铝、电解铜、黄金等)的冶炼和压力加工,不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