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入库时间:2021-12-2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 ……
继续阅读(剩余:81.27%)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8400220230505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