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