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入库时间:2004-10-1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青政[2004]7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

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和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政府和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分 ……
继续阅读(剩余:87.33%)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311322023031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