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入库时间:2017-03-1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的“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删去第五十条。

二、将 ……
继续阅读(剩余:97.42%)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3331620230309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