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5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贸易性出口以及对外交流、交换、赠送、展览、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防止《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生物武器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