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