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