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入库时间:2007-05-1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 ……
继续阅读(剩余:92.77%)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9510920230212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