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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