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产[2008]314号
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有关委、办、厅、局、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
1、《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