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71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使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自用、出租、出借等;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