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规〔202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自治区国有企业所属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