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市级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