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纳入预算管理的社团组织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通用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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