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市级单位有偿使用资产、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
(1)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是指市级单位利用闲置的场所、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