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规〔202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购房政策
在本市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内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内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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