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
第一条为促进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规范信息化管理,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吉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工程建设和管理、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领导,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安排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引导、扶持信息化发展。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