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监(印)制和发放的,由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代行政府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收入和进行其他财务活动的法定原始凭证。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购、使用、保管、销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