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管〔2023〕22号2023年6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及省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