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0日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职工医保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二)《职工医保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
1.在职职工,以及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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