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