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
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