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65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第四条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