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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