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预报的管理,规范发布地震预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预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
(一)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
(二)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
(三)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四)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