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入库时间:1999-03-1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9年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3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加强对外交流、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境外法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常驻机构”),其获准进境并在我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住人员”),进口的自用物品,适用于本规定。这些人员具体是指:

(一)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贸易及文化等组织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二)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和文化团体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三)外国在华常驻新闻机构的常驻记者;

(四)在华的中外合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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