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航空权益,保证航空运输安全,促进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中国和外国民用航空器的不定期飞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定期飞行,是指不属于定期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飞行。
第四条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申请和批准程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
第五条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运输规则,并不得影响定期航班的正常经营。
第六条从事不定期飞行的空勤人员和航空器,必须符合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