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入库时间:1989-09-1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继续阅读(剩余:84.41%)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403202023122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