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入库时间:1988-04-2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88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8〕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禁止向企业摊派,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

第三条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向企业摊派。

第二章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四条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向企业征收下列费用:

(一)各地教育部门、学校自定的职工子女入学费;

(二)建田费、垦复费;

(三)进入城市落户的人头费;

(四)煤气开发费;

(五)集中供电费;

(六)过路费;

(七)过桥费(集资或用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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