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入库时间:1987-06-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已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第三条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核材料管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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