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
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
入库时间:1986-06-0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86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国函〔1986〕59号1986年6月1日国家计量局、水利电力部发布)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现对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根据电力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特殊需要,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按计量法第七条规定,由水利电力部建立本部门的计量标准,并负责检定、管理。根据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对所属单位的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水利电力部门的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接受国家计量基准的传递和监督。

二、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其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考核,由被授权执行强 ……
继续阅读(剩余:65.83%)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347372023122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