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