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在境内外以货币、实物、股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本办法所称董事会是指省属企业一级公司董事会。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省属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省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省属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省国资委围绕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结合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