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资产评估工作。
第三条企业资产评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落实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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