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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