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解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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