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资委关于做好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国资委关于做好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入库时间:2005-08-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规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范围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1)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2)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3)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者系列诉讼的;(4)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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