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
2010年9月17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通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