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中央财政对地方接收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管理服务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管理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二、中央财政补助金额按照地方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原中央 ……